檢舉制度
第 一 條(訂定目的)
為落實本公司誠信經營之企業核心價值,並依據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2.22條,訂定「檢舉制度」,明確建立本公司檢舉管道及調查處理程序,使本公司所制定之「誠信經營守則」得以落實執行,並維護舉報人之合法權益。
第 二 條(適用範圍)
森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均適用本辦法。凡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涉及違反本公司之「誠信經營守則」等不法之行為,皆可進行檢舉。
第 三 條(權責單位)
本辦法檢舉受理之專責單位為稽核室。
第 四 條(檢舉原則)
| (一) | 以實名檢舉為原則,亦得允許匿名檢舉;實名檢舉應提供檢舉人真實身分、被檢舉人姓名、單位、職務、基本情節、涉案金額等資訊;匿名檢舉需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例如書證、物證、基本情節、當事人姓名、時間、地點、關係人,並經查證屬實後由專責單位展開內部調查。 | ||||||||||
| (二) | 檢舉信息經初步審視後,若有下列情況之一,得不予受理或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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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檢舉管道)
本公司建立並公告獨立檢舉信箱,供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檢舉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第 六 條(調查原則)
| (一) | 檢舉受理之專責單位對於各項檢舉案件,如非屬第四條第二項範圍者,於受理後應儘速處理,並應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適度通知檢舉人。 |
| (二) | 調查單位人員為檢舉人或被檢舉人的直系或旁系血親、三等親之姻親,或與被檢舉人存有自身利益衝突之虞時,應立即提出並予以迴避,並應秉持調查過程中公平及公正之原則。如調查單位人員對於特定人員參與程序,認其執行職務有利益衝突或偏頗之虞時,亦得報經稽核室主管同意後,予以排除之。 |
| (三) | 調查單位應將調查過程、結果及相關文件以書面、電子檔或系統簽核建置方式紀錄保存至少五年。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繼續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
第 七 條(檢舉人保護)
| (一) | 本公司應以保密方式處理檢舉案件,並秉持迅速、公正客觀立場處理,對舉報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與檢舉資料,本公司將依法予以保密,並依法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 |
| (二) | 本公司對於檢舉人或參與調查者應採取適當保護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除檢舉人同意,不得於公開文書中記載檢舉人之姓名或任何足以辨識其身份之事實,對檢舉人之姓名、工作單位、地址、電話等必須嚴格保密;向檢舉人查證事實時,應在不暴露其身份之情況下進行。 |
| (三) | 檢舉人明知其揭露事證不實者,或藉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者,得不受本條保護原則之保障。 |
第 八 條(審查程序)
| (一) | 由稽核主管負責受理及立案,呈總經理指定專案負責人或調查小組查明相關事實。 | ||||||
| (二) | 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工者應通報部門最高主管及總經理,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者應呈報至獨立董事或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 | ||||||
| (三) | 調查屬實之檢舉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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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獎懲)
檢舉案經查證屬實者,得依其檢舉情節輕重,酌發檢舉獎金;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惡意指控之情事,應依本公司人事管理相關規定懲處。
第 十 條(實施)
本制度經總經理核准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