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事會權責及董事概況
- 董事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形
- 董事會成員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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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權責
1. 決議重要事項及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
2. 監督本公司及管理階層在法治面、財務面及揭露重要訊息等
3. 評量經營團隊之績效及任免經理人
4. 指導經營團隊擬訂之公司策略,並經常檢視策略進展同時進行適當調整
5. 確保董事會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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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各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之情形:
-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 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第2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未超過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 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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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成員採行「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送請股東會選任之。本公司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除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ㄧ、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等。
二、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及科技等)、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
五、產業知識。
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本公司董事會由 6 席董事組成(包含 3 席獨立董事),本公司以女性董事比例達25%為目標,目前女性董事比例為14%,因本公司產業屬性關係,從事能源服務相關領域女性成員較少,未來將持續推動提高女性董事比例。
本公司董事會成員注重多元化要素,並具備職務所需之知識、技能及產業之不同專業背景,董事們的豐富學識、個人洞察力和商業判斷力,深受本公司倚重。
具本公司員工身分之董事占比為14.29%,獨立董事無擔任員工身分,3位獨立董事任期年資均在3年以下,2位董事年齡在50-60歲,4位在60歲以上。